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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目录调整发布

2012-03-14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核心提示: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目录调整发布

                                                                                             2012年03月13日08:42                 上海证券报 

       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四部委12日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中,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进行调整。

      此次《目录》新增了数项免税重大技术装备,其中包括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中的核电机组,大型环保及综合资源利用设备中也新增了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煤气综合利用净化设备、木塑产品生产线、尾气透平能量回收机组四项。

    《通知》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而需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自2012年4月1日起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名单,财政部已修订并发布了2012年最新版本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目录》所列重大技术装备仍分为十七大类,记者查阅比照此前2010修订的上一版《目录》发现,部分免税项目有所增减,其中在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类中,2012版目录取消了原来对高档化学品船的免税,替换成了火车轮渡、两类挖泥船和风机安装船等几个新品种,而在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装备类中也删减了几项施工机械设备。

    四部委还同时发布了《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同时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对今后符合条件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项目和企业,若进口上述《不予免税目录》中自用设备和技术、配套件、备件的,一律还需照章征收进口关税。

    《通知》规定,对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4月1日前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继续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而其他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业主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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